江苏富威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与西安海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墨商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西安海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西安墨商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与西安海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墨商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84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480.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92元,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因邮寄送达未果,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海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墨商光伏设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海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墨商光伏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终本前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至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
4、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依法至被执行人西安海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墨商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区团结村党群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无财产线索,故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
5、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海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墨商光伏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刘宝宝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6、2020年9月10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全国网络总对总系统反馈信息、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除已采取的措施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剑
审 判 员  郭兆斌
审 判 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居玉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