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恢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西安本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本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84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
1525622.9元(利息逾期顺延),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656元。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本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收到执行材料后仍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29日、2021年7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本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号的江淮牌汽车,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未发现该车下落,故暂时无法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本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所在住址及当地中官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案不具备搜查条件。
4、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本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西安本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5、2021年7月19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