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威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2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季浩,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余妍璇,女,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义县人,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
被执行人:蒋仕平,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盱眙县人,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与***、季浩、余妍璇、***、蒋仕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再行协商,且对本院终结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84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