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人安宁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人云南云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81执1944号
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
地址安宁市。
被执行人安宁祥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忠卫。
地址安宁市。
被执行人云南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祥。
地址安宁市。
被告执行人安宁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晓艳。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林源经贸公司内)。
被告执行人云南云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妍。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熊祥,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
关于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宁祥诚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宁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云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熊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公证处做出的(2019)云昆五华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471804.46元及利息,执行费为90872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未对其所有的财产向本院进行申报。2019年1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拍卖被执行人云南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昆明南方公园车位所得案款3910245.24元已发还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云南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龙山小镇房第98栋房产依法查封、评估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流拍,经询问申请人,其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熊祥名下位于重庆、成都的本案抵押房产已依法查封,因疫情原因暂未完成评估程序;(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在本案抵押的6辆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4)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除本案抵押物以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电话记录、查询表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处置,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财产处置程序,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除抵押物以外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目前暂无法完成全部处置程序,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树荣
审 判 员  道永升
人民陪审员  姜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