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辖终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组××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信阳市平桥区南京路与二十四大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95年8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审被告: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信阳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内乡县恒大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内乡县板场乡土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系**配偶。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信阳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县恒大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8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8767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503民初8767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所以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组××号(见具体的身份证明),本案的有权管辖法院应当是上诉人(一审被告)***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另外,上诉人对于电子产品的使用并不熟练,也并未同意以电子送达的方式接收法律文书,然而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在未向上诉人直接送达纸质材料的情况下,直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送达(2022)豫1503民初8767号民事裁定书的,导致上诉人根本不会操作,直至2022年11月21日才进入“送达文书预览界面”,看到前述民事裁定书,所以特请求二审法院采用书面纸质材料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上诉人送达相关文书,感谢。综上,本案有关诉讼管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确定为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现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8767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约定的,从其约定。经查,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在《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上诉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签订地位于平桥区境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依约定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 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温运沉
书 记 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