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辖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中段22号,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组××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桥路口五岳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审被告:***,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中段22号。 原审被告: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中段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信阳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中段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中段22号。 原审被告:**,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中段22号。 原审被告:**,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中段22号。 原审被告:***,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中段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信阳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8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8933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22年10月13日收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503民初8933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所以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组××号(见具体的身份证明),本案的有权管辖法院应当是上诉人(一审被告)***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另外,本案一审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系分别与一审原告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虽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涉及三个相互独立的自然人被告及三份相互独立的融资合同,依法可以合并审理,并不能合并起诉,应当拆成三个案件分别起诉。综上,本案有关诉讼管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确定为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现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8933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约定的,从其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签订地位于信阳市平桥区,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本案有多名被告,其中有被告的住所地为信阳市平桥区,因此无论依约定还是法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温运沉 书 记 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