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斐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成都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匪石嘉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2031号

原告:成都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仁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明万,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靖若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陶居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春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