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2031号
原告:成都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仁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明万,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靖若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陶居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春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