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斐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斐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8635号
原告:苏州斐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枣市街80号(1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郝志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办智造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杨磊。
被告:上海堂堂加智造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胡京。
被告: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66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京。
原告苏州斐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办智造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堂堂加智造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办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苏州斐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斐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苏州斐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项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于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