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亿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海门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684民催27号
申请人海门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丝绸路。
法定代表人江林,总经理。
申请人海门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海门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海门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30839114,出票人为海门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出票行为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6年12月5日,到期日期2017年1月5日,票面金额人民币25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门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兵
审 判 员  沈 刚
代理审判员  张丽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