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4326号
原告:中山市坤建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479746XR,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香山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
被告:江苏海亿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2519755903,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丝绸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江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坤建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亿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
审 判 员 周 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陆 斐
书 记 员 俞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