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冠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冠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3民初52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行政村**自然村8号,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冠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苑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组42号,农民。 原告***诉被告甘肃冠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甘肃冠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给付为由,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慕 宁 书 记 员 杜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