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3民初52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行政村**自然村8号,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冠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苑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组42号,农民。
原告***诉被告甘肃冠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甘肃冠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给付为由,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慕 宁
书 记 员 杜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