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02民初3445号
原告: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汉区经济发展区江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10754524。
法定代表人:何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学,山东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梅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19416197E。
法定代表人:黄亨本,总经理。
原告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90元,减半收取32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