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终11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发展区江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汝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旺姆连铸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时代11层1101、1102、1107-1112号。
法定代表人:肖超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旺姆连铸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1082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遗漏大西洋公司与旺姆公司混合用工的事实,导致判决错误,应予以纠正;2.一审判决多处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3.杨志立2015年5月21日代表大西洋公司公司对***诉求回应,可以确认大西洋公司差欠***奖金的事实;4.“奖励信”是大西洋公司对***的真实承诺,大西洋公司应按“奖励信”承诺支付奖金;5.一审法院还存在超审限本案、未按法律规定要求大西洋公司和旺姆公司提交证据、赋予大西洋公司和旺姆公司过多举证权、第二次开庭未组织双方辩论等程序违法问题。
大西洋公司辩称,1.大西洋公司和旺姆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不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2.***2012年从大西洋公司离职,2016年5月9日申请仲裁,没有出现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的仲裁申请超过了仲裁时效;3.***向大西洋公司主张的主要债务均证据不足。
旺姆公司辩称,1.***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2.旺姆公司与本案无关,旺姆公司与大西洋公司均是独立法人,且公司类型不同,不存在混同用工,旺姆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大西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主张的劳动报酬已经超过仲裁时效;2.宝基项目奖金20000元已发放,宝德项目18000元及进度奖5000元已发放,***从2008年9月起,每月领取的4500元奖金,包括宝基项目、宝德项目奖金;3.山西襄汾县星原集团特钢有限公司、河北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方坯)、安徽芜湖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河北辛集市奥森钢铁有限公司(方、矩形坯)四项目***未协助商务经理收回尾款,故不应支付奖金。
***辩称,1.大西洋公司和旺姆公司明显是存在混合用工行为,大西洋公司和旺姆公司均认可大西洋公司颁发给***奖状的真实性,故证明两公司存在混合用工和连续用工;2.公司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是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的依据,根据本案的证据,旺姆公司和大西洋公司在2012年之后,仍对***有用工行为,旺姆公司对***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是其法定义务,并且仲裁时效是否过了,原二审发回的裁定上已明确说明;3.大西洋公司引用的劳动部复函已过时效,不具备参考价值。4.按照大西洋公司的上诉状,前提是不考虑奖励信的证据,但一审法院已认可奖励信,故***所主张的都应该发放;5.回款比例并非***支付奖金的条件,如果支付奖金是附条件行为,根据大西洋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实际上大西洋公司是怠于行使自身权利,根据民法总则,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旺姆公司辩称,同意大西洋公司的上诉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大西洋公司、旺姆公司连带支付***劳动报酬212.25万元;2.判令大西洋公司、旺姆公司连带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1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大西洋公司、旺姆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1日***与大西洋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大西洋公司聘用***为项目经理;***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技能工资+职务津贴,月工资为5000元;中餐每餐补贴3元、交通补贴120元/月。2011年9月13日***与旺姆公司签订部分员工补充养老保障合同,约定补充养老计划所需的全部资金由大西洋公司负责投入,***无需出资,***从大西洋公司处退休或符合补充养老计划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大西洋公司向***赠予养老金。大西洋公司向***交付赠予的养老金之前,大西洋公司可以撤销对***的赠予。大西洋公司制定的部分员工补充养老保障基金计划中约定本计划所指的退休年龄是参加人在公司连续工作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第三十一条规定,养老金原则上于参加人员退休后发放,但发生参加人在职期间,因遭遇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经有权鉴定机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而从公司离职的;参加人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经董事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时可以提前申请领取养老金。第四十四条规定,参加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大西洋公司与参加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的,董事会直接决定参加人退出补充养老计划。部分员工补充养老保障合同与部分员工补充养老保障基金计划均未明确确定赠予的养老金金额。2012年2月1日***向大西洋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自本通知发出的三十日后解除,请公司作好相关工作安排,我也将配合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特此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大西洋公司未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012年3月1日***与旺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保密合同,约定旺姆公司聘用***从事项目经理岗位部长职务;***的工资构成包括基础工资+技能工资+职务津贴,月工资为5900元。2015年3月16日***与旺姆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旺姆公司向***支付代通知金14727.08元、2001年8月1日至2015年3月16日共计14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196499.02元。双方当事人确认***入职期间旺姆公司共计向***发放各类奖金659200元。2016年5月9日***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要求大西洋公司、旺姆公司连带支付劳动报酬212.25万元、养老保险金18万元。该委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江劳人仲不字(2016)第004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以申请人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另查明,***提供2008年10月17日大西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给***的奖励函,承诺对***实施及管理的项目予以奖励。大西洋公司认为大西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仅在信函最后一页签名,对奖励函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奖励信记载,基于***优秀的工作表现及对部内人员有效的管理,作出以下奖励。1.宝基项目,团队奖励8000元,设计资料完整,奖励10000元、作为项目经理,连发10个月项目奖金,每月2000元,现场服务以***为准备,该工程完成热试签证并协助商务经理收回95%的款子,奖励5余万元,完成质保期签证并协助商务经理收回100%的款子,再奖励8万元;2.宝德项目,从2008年9月起,连发12个月项目奖金每月1500元,项目设计完全按照进度表完成,再奖励5000元,当该工程完成热试签证并协助办商务经理收回95%的款子,奖励5万元;完成质保期签证并协助商务经收回100%的款子,再奖励8万元;3.巨能改造项目,当该工程完成热试签证并协助商务经理收回95%的款子,奖励1万元,完成质保期签证并协助商务经理收回100%的款子,再奖励2万元。4.西南不锈项目,该工程完成热试签证并协助商务经理收回95%的款子,奖励8万元,完成质保期签证并协助商务经理收回100%的款子,再奖励12万元。5.本部门其它工程虽不是***担任项目经理,但作为部长也承担着管理工作。①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方坯改造),从08年9月开始100元/月,连续发8月。②安徽芜湖新兴管股份有限公司(方坯改造),从08年9月开始100元/月,连续发7月。③山西襄汾县星原集团特钢有限公司(板坯),从08年9月开始200元/月,连续发11月。④河北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方坯),从08年9月开始200元/月,连续发12月。⑤安徽芜湖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板坯),从08年9月开始200元/月,连续发13月。⑥河北辛集市奥森钢铁有限公司(方、矩形坯),从08年9月开始200元/月,连续发14月。6.以下项目,山西襄汾县星原集团特钢有限公司(板坯)、河北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方坯)、安徽芜湖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板坯),河北辛集市奥森钢铁有限公司(方、矩形坯),当该工程完成热试签证并协助商务经理收回95%的款子,每个项目奖励10000元,完成质保签证并协助商务经理收回100%的款子,每个项目再奖励15000元。7.宝得项目和宝基项目部门10000元。8.你部门承担的其他正在施工或等待热试的工程,作为部长也承担了许多管理工作,也应有相应奖励。如星原的小方坯,尼日尼亚小方坯、河源小方坯、胜宝小方坯等,对上述工程***要有明确的要求和指导,办好签证,取得客户的认可,收到热试款和质保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会奖励***和***的部门的。
根据大西洋公司提交的***在职时的奖金发放记录,2008年10月19日,大西洋公司分两次向***发放了宝基项目特别奖1万元及8000元。***2008年9月至12月每月奖金为4500元,并无明细。2009年1-3月有奖金表,根据奖金表记载宝基项目及宝得项目待重新启动后考虑后续奖励,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项目发300元,山西襄汾县星原集团特钢有限公司项目热试并签证按要求收到工程款发3600元,辛集市奥森钢铁有限公司方圆坯项目600元、辛集市奥森钢铁有限公司(方板坯)600元,芜湖富鑫600元,广东河源热试并签证按照要求收到工程款3000元,芜湖新兴300元,晋城福胜1500元,合计10500元;4-6月的奖金表记载,宝基和宝得暂停,巨能待收款后,西南不锈预支15000元,待完成收款后一次性奖励。山东富伦100元,襄汾星原600元,辛集奥森方圆坯600元,辛集澳森方板坯600元,芜湖富鑫600元,襄汾星源已结束,广东河源已结束。2008年7月奖金表中仅记载了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时间段,但未记载具体项目奖金明细,但领款单的备注中载明了以后根据项目增减。直至2012年2月***每月从大西洋公司领取奖金5000余元不等,根据***参与工作项目的考核大西洋公司逐月向***发放各类奖金共计515358元。
就项目回款情况,大西洋公司进行了举证。就宝基项目,大西洋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浙0282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合同总金额为3700万元,浙江宝基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仅支付了33186000元,尚欠3814000元,判决浙江宝基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向大西洋公司支付货款3814000元。就宝得项目,大西洋公司提交了2012年8月10日,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270万元的收款收据以及2012年8月16日汇款61330元的汇款凭证。此外还提交了扣质保金的相应合同,载明扣质保金88670元(宝得项目总金额为2850万元)。就巨能项目,大西洋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鲁078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项目4950000,山东寿光巨能特钢有限公司尚欠6263200元货款未支付,扣除质保金495000元,山东巨能寿光公司应支付大西洋公司5768200元及利息。就西南不锈项目,大西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相应文件,载明合同总价为8445.6814万元,尚欠513580804元。根据短信通知,大西洋公司作为了债权人并参加了债权人会议。就芜湖富鑫钢铁有限公司的项目,大西洋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该公司发律师函及对账单,对账单中载明合同总金额为77880000元,尚欠金额为2950000元,芜湖富鑫钢铁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于2018年12月20日支付了2950000元。就山西襄汾县星原公司及河北辛集澳森公司,大西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律师函和对账函称回款并未达到95%。
还查明,2011年11月24日大西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租用大西洋公司场地,共同出资设立旺姆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大西洋公司、旺姆公司分别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年报、资产负债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利润表。
此外,***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函、通话录音及其与大西洋公司杨志立协商追索劳动报酬的短信聊天记录,在2016年3月17日的短信中,针对追索劳动报酬的内容,杨志立称大西洋公司不欠***任何报酬。大西洋公司、旺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当时杨志立并非大西洋公司、旺姆公司员工,也无大西洋公司、旺姆公司授权。作为反证大西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杨志立与武汉市大西洋钢铁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以及的《离职审批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拟证明杨志立从2011年入职上述公司,在2016年4月22日协商离职,但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中载明该公司向杨志立发放14个月的薪资。且根据工商记录记载,武汉市大西洋钢铁技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肖超英、刘未来与大西洋公司的股东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大西洋公司、旺姆公司分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设立,具有独立资金,独立法人人格,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虽大西洋公司、旺姆公司个别股东及工作人员有关联的情形、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有重合,但不足以否认大西洋公司、旺姆公司各自的独立法人人格,更不能改变***先后、分别与大西洋公司、旺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主张大西洋公司、旺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虽然***2012年2月已与大西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其此后一直在旺姆公司继续工作。旺姆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将其在大西洋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在内,应视为大西洋公司及旺姆公司认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工作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故其主张奖金的诉讼时效应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计算。在2015年3月16日后,***通过短信向杨志立主张权利,杨志立也予以回复,虽然此时从劳动合同上来看杨志立并非大西洋公司的员工,但其所在公司的股东与大西洋公司相同,且短信回复的内容与***主张的劳动报酬息息相关,故认为***在此期间相大西洋公司主张了权利,其2016年5月9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对大西洋公司此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大西洋公司对2008年10月17日其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给***信函内容的真实性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该信函内容与签名不一致的证据,结合此后大西洋公司亦实际按照信函的内容向***发放了奖金,足以证明信函的真实性,故现***主张大西洋公司按照信函的内容继续向其发放奖金予以支持。对于奖金发放的条件,根据信函的记载,除第5条按月发放奖励外,均为在项目收回一定比例货款后发放。***在庭审中称自己是技术经理,收款并非由其负责,大西洋公司作为单位,在***提起诉讼两年后才于2018年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其怠于主张权利的后果不应由***承担。但***在大西洋公司单位工作期间,在2008、2009年已经按照5000余元标准每月领取奖金,年终也有高额的年终奖,其日常工作已经获得了相应的奖金。而信函中记载的大笔奖金已经明确是建立在***协助商务经理收到一定比例的款项的条件上的,只能在***按照信函内容完成相应工作在条件成立后才能发放,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而对于收到款项的举证责任问题,因***作为已离职的员工,不可能收集提供大西洋公司是否收到全部货款的证据,故应由大西洋公司承担未收到约定比例货款的举证责任。对大西洋公司称此项举证责任全部由其承担显失公平的意见不予支持。
1.宝基项目。大西洋公司已发放了团队奖8000元及设计奖10000元,根据大西洋公司提供的判决书,在***离职时,该项目收款并未达到95%,故后续奖励共计13万元不予支持,但大西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信函中记载的作为项目经理,连发10个月项目奖金,每月2000元已经发放,故大西洋公司应向***发放宝基项目奖金20000元;2.宝得项目。大西洋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收款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暨在***已从大西洋公司离职前,收款未达到95%,故后续奖励13万元本院不予支持,但大西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信函中记载的连发12个月项目奖金,每月1500元已经发放,及按照完成项目的奖励5000元已发放,故大西洋公司应向***发放宝基项目奖金23000元;3.巨能项目。大西洋公司提交的判决已能证明该项目在***离职时收款未达到95%,故后续奖励3万元不应予以发放;4.西南不锈钢项目。大西洋公司提交的债权人申报文件,已经通知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应证据,已经进到了其举证的责任,可以证明在***离职时收款未达到95%,故后续奖励20万元不应予以发放;5.根据奖金表,已经清楚的记载在2009年1月至6月期间大西洋公司已经按照每月100-200元的标准向***发了6个项目的奖金,此后大西洋公司的奖金表中并未清楚记载各项目奖金的具体数额,但奖金仍在持续发放,故认为此大项的奖金均已发放完毕;6.山西襄汾县星原集团特钢有限公司(板坯)项目。根据奖金表记载该项目热试并签证按要求收到工程款发3600元,与信函中约定奖金25000元不符,故大西洋公司应向***就该项目发放奖金21400元;安徽芜湖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板坯)项目,大西洋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11月收到尾款2950000万元,但其合同总金额为77880000元(包括设计及备件费用),其未举证证明在***离职时收款未达到95%,故认定该项目大西洋公司应向***发放奖金10000元。对河北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方坯)、河北辛集市奥森钢铁有限公司(方、矩形坯)项目大西洋公司仅提交单方律师函并不能证明未收到相应款项,故就上述两个项目大西洋公司应向***支付奖金共计50000元。7.部门奖金。该项明确为发放给***所在部门的员工,***要求大西洋公司发放给其个人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8.其他项目因信函中并未明确奖金的发放标准及条件,考虑到***持续在大西洋公司处领取月及年度奖金的事实,故对***主张该部分奖金不予支持。上述1-8项奖金共计124400元。对***要求大西洋公司比照信函内容发放其他项目奖金的请求,因***在工作期间已领取了奖金,其并无证据证明大西洋公司承诺另行发放奖金以及发放标准,故不予支持。
对***主张大西洋公司支付董事长口头承诺补贴或奖金,因***并无证据证明,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就***主张大西洋公司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大西洋公司的补充养老计划,双方已经明确该养老金由大西洋公司全额出资,其性质为赠与,而赠与所附义务暨***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在退休前离职已属于未履行相应义务,此时***主张大西洋公司向其支付补偿养老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大西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向***支付劳动报酬1244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2011年9月13日***与大西洋公司签订部分员工补充养老保障合同。一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在2012年2月以后是否与大西洋公司与旺姆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2.***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3.大西洋公司应向***支付奖金的条件是否成就,及大西洋公司应向***支付奖金的数额;4.旺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5.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中是否存在程序问题。本院对上述问题评判如下:
一、***在2012年2月以后是否与大西洋公司与旺姆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及旺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大西洋公司、旺姆公司分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设立,都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2012年2月与大西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旺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旺姆公司工作,旺姆公司向***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大西洋公司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亦不能改变***先后、分别与大西洋公司与旺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由于大西洋公司与旺姆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主张大西洋公司与旺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旺姆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将***在大西洋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在内的事实,确认***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工作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又依据***通过短信向杨志立主张权利,杨志立也予以回复的事实,确定***2016年5月9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院认定***的申请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三、大西洋公司应向***支付奖金的条件是否成就,及大西洋公司应向***支付奖金的数额的问题。***依据2008年10月17日奖励函向大西洋公司主张奖金,大西洋公司对信函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结合此后大西洋公司实际按照信函的内容向***发放了奖金,足以证明信函的真实性。奖励函对向***发放奖金设定了条件,***认为应该无条件发放奖金亦不符合奖励函的精神。一审法院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确定大西洋公司应该向***支付奖金,以及已经支付的奖金数额,并无不当。大西洋公司认为山西襄汾县星原集团特钢有限公司、河北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方坯)、安徽芜湖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河北辛集市奥森钢铁有限公司(方、矩形坯)四项目尾款没有收回,宝基项目、宝德项目已经发放部分奖金,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四、一审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等待大西洋公司对涉案债权审判执行结果,中止审限,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大西洋公司掌握涉案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情况,一审法院要求大西洋公司举证证明收取工程款的证据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质证时,未要求当事人发表答辩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和大西洋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负担10元,予以免收。由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建铭
审判员 陈蔚红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胡博
书记员刘诗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