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3民初2508号

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5#楼一层191-195室。

法定代表人:陈**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棋良、理书奇,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西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标。

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3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烨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