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吉万汇石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3民初1051号

原告:***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范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70558997Y。

法定代表人:穆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郭,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林,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西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6058969Y。

被告:***,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汇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汇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80元(已减半),由原告***汇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