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11611号
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马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胡昊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荣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世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孟彦
书 记 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