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703号
原告: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东营,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
负责人:陈荫鲁,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重庆,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荣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丁文强
审 判 员 于秋华
审 判 员 童玉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