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126民初1181号

原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二路328号B区三楼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966774975。

法定代表人:李艳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朱沈楼,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西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6058969Y。

法定代表人:王荣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信公司)与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儒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16343元,逾期违约金7844元共计总金额:24278元(暂计至2017年7月30日,此后违约金以实际欠款为标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判决履行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中违约金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签订了关于“庆元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布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提供非屏蔽双胶线、电源线等布线产品合计总金额为957147.5元。2018年,庆元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6民初1537号认定合同金额为87158.65元,竣工日期为2016年8月11日,合同保证金为16343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即2018年8月11日前支付保证金,逾期支付的,供方有权按照欠款额的1%/日收取违约金。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5月签订了关于“庆元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布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总金额为957147.5元。2018年,本院(2017)浙1126民初1537号判决认定合同金额为817158.65元,被告已支付货款730000元,未付款87158.65元,根据双方约定合同金额的2%即16343元作为产品保证金,保证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逾期支付款项的,供方有权按照欠款额的按日1%收取违约金。上述工程竣工日期为2016年8月11日,合同保证金保证期限至2018年8月10日。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支付保证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布线产品销售合同》的效力及扣减16343.17元货款作为产品保证金的问题,已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对此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布线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工程竣工日期后2年,工程于2016年8月11日竣工,被告应于2018年8月11日支付保证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证金16343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支付违约金问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按所欠货款每日百分之一计算明显偏高,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6343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163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敏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夏海涵

书 记 员 吴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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