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政数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政数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0253号之二 原告: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库充大街一号综合商业楼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24171X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政数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88号火炬大数据中心1栋2层1、2、3、4、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YE3A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坤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政数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为32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47元,合计54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