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民初146号之一
原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原告行使其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405元,减半收取507202.5元,由原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唐 琳
书记员 邱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