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民初5317号
原告:喻无忌,男,1956年6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75537601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163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喻无忌与被告织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喻无忌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无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无忌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4元,减半收取4,537元,由原告喻无忌负担。
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