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3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4月17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织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平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75537601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金石置业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西环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053328122U。
法定代表人:高庆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织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金石置业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民初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民初5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其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判长 舒 平
审判员 吴 丹
审判员 代 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宗航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