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240号
原告:***,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惟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平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75537601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织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案外人***作为原告以***、***、织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黔0524民初699号,要求判决***与织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27041号《金南路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2012年2月23日在27041号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该案如果能够证实上述协议无效,那本案中要求判决《金南路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及交付协议房屋、支付过渡费的请求则不能得到支持,因该案至今未作出判决,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而本案应以(2021)黔0524民初699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