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川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川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3财保4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川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嘉泽镇成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724612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川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担保人***名下位于开发区神泉路18号21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不动产单元号:320703205205GB00266F0005006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苏川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名下位于开发区神泉路18号21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不动产单元号:320703205205GB00266F00050062)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