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陈家村9组。
法定代表人:李体伟。
被执行人:什邡市六合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马祖镇马祖村。
法定代表人:杨福善。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天电器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六合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1748元,已执行44000元),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名下小汽车两辆,处置后得案款39000元,该款已由第三方买受人直接支付至申请人账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宁锋
书 记 员 范涛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