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幸福蓝天电器有限公司

成都市幸福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六合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2民初1285号
原告成都市***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体伟,总经理。
被告什邡市六合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杨福善。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什邡市六合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天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天电器有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天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什邡市六合家园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原告成都市***天电器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宋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