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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成都市***天电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4272号 原告:***,男,199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成都市***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九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天电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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