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11民初3040号
原告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忠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立,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八角井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马祖镇复兴村/div>
负责人周建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本案受理费4411元、诉前保全费3270元,共计7681元,由原告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