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1民初1339号
原告: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张舍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青,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洪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