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与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11民初3399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无锡市北塘区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忠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荣,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无锡市华尔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正负担。
审 判 长  李正晖
人民陪审员  张啸华
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