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322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双瑜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长沙路沙涌村段**号之13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博罗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惠路***号南面*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双瑜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罗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2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257015.33元工程保修金及承担本案执行费3755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粤132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