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双瑜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乐和声学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双瑜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3071号
原告:陕西乐和声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亮,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峰,男,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之13之1。
法定代表人:李炜,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羽佳,男,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苑锋,男,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乐和声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乐和声学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乐和声学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乐和声学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8元,减半收取5269元,由原告陕西乐和声学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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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姬登峰
审  判  员  樊  勃
人民陪审员  张小伟
 
 
二O二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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