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3071号
原告:陕西乐和声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亮,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峰,男,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之13之1。
法定代表人:李炜,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羽佳,男,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苑锋,男,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乐和声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乐和声学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乐和声学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乐和声学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8元,减半收取5269元,由原告陕西乐和声学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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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姬登峰
审 判 员 樊 勃
人民陪审员 张小伟
二O二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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