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裕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裕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执2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裕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箕子埠村南首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明。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裕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3359元。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婚姻登记、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执行人员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04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殷庆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姜 姗
书 记 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