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罗庄办事处宝泉路42号。
负责人:陈德峰。
被执行人:***,男,1965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潍坊裕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NEMXP4F,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箕子埠村南首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明。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裕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公证处作出的(2021)鲁临沂罗庄证执字第146号执行证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王兆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鲍连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