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4民初2350号
原告:潍坊裕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箕子埠村南首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雅萍,山东航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翔,山东航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郎需思,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潍坊裕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郎需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裕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雅萍和刘兆翔、被告郎需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裕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20169元、公估费3000元,共计23169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2日15时10分许,郎需思驾驶的鲁GT××××号牌小型轿车沿凤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前方刘栋驾驶的沿凤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准备向南左转弯的鲁GZ××××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郎需思弃车逃逸,于2020年8月4日到交警队投案。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认定郎需思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栋无责任。
***未到庭,亦未答辩。
郎需思辩称,对原告起诉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2020年7月22日15时10分许,郎需思驾驶的鲁GT××××号牌小型轿车沿凤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前方刘栋驾驶的沿凤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准备向南左转弯的鲁GZ××××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郎需思弃车逃逸,于2020年8月4日到交警队投案。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认定郎需思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栋无责任。
二、车辆保险情况:郎需思驾驶的鲁GT××××号牌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系***,二人系夫妻关系,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三、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因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对于潍坊裕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应由侵权人郎需思负担。
四、核定各项损失:营运损失20169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2316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郎需思赔偿潍坊裕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各项损失231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郎需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学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连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