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耀锦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云台山街499号温商CBD中小企业大厦(盛达广场A段)办公1402。
法定代表人:弯长江,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红玲,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九洲鹏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河坝后街86号2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虎,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于2021年2月21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79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4089.44元,执行费3111.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214089.44元。
本院在新疆众耀锦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九洲鹏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赵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5日、2022年8月3日、2022年12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我院均已冻结,此外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2年11月1日经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赵虎名下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1046号双宇·威尼斯小镇17#住宅楼2单元2504室有房产一套,因该房产有抵押权人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故我院无法处置变现,我院已轮候查封该房产;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214089.44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凤
审判员 王 在 江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