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1497号
申请执行人: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号办公楼46楼4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兆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执2582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服务费30600元及利违约金、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915元、执行费577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执行中,本院经过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服务费30600元及利违约金、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915元、执行费577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 明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 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