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2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官驿街1号负一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号办公楼46楼4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兆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韬,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成都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太平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一太平公司主张丰汇公司应向其支付案涉经济补偿金,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13名离职员工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二审中,丰汇公司提交了新证据,与其向第一太平公司支付的员工工资不一致,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2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吉克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