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7318号
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号办公楼46楼4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兆荣,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盼,四川表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全,四川表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刚,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刚,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覃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