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9397号
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号办公楼46楼4609**。
法定代表人:***,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