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

第一太平某某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9397号 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号办公楼46楼4609**。 法定代表人:***,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