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2905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B318房间。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1号楼14至15层B座14-15J-A009。
法定代表人:李源。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半费),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津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安静
书记员白圯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