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16416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2层。

法定代表人:曲俊晓,总经理。

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1号楼1415 B 14-15J-A009

法定代表人:李源。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517日立案。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伊 然
审  判  员   王 恒
审  判  员   崔 璐

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雨欣
书  记  员   郭锦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