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16416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层。
法定代表人:曲俊晓,总经理。
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1号楼14至15层 B 座 14-15J-A009。
法定代表人:李源。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伊 然
审 判 员 王 恒
审 判 员 崔 璐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雨欣
书 记 员 郭锦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