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31号
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曲俊晓,总经理。
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源。
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 谧
审 判 员  周恒阳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季禛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