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31号之一
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曲俊晓,总经理。
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源。
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庭外和解,未果。我院于2018年7月12日收到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恒阳
人民陪审员  章霞珍
人民陪审员  汪俭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季禛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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