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5447号
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
法定代表人:曲俊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众丛,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楼****14-15J-A009
法定代表人:李源。
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著清公司)与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下称灵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著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众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灵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著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灵顿公司停止使用并删除24张“二十四节气”摄影作品(下称涉案作品);2.灵顿公司赔偿著清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按照每张图片2300元计算)及合理开支5000元(包括公证费250元、律师费和差旅费4750元)。事实和理由:涉案作品系周洁创作完成并于2011年12月11日首次发表于豆瓣网,具有极高的艺术和商业价值。著清公司通过与周洁签订《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协议》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有权进行维权。灵顿公司未经许可,于2015年2月4日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灵顿品牌”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著清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灵顿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涉案作品由周洁创作于2011年,并于2011年12月11日上传于豆瓣网(www.douban.com)(笔名为“青简”),包括立春、雨水、惊蛰、春分、清明、谷雨、立夏、小满、芒种、夏至、小暑、大暑、立秋、处暑、白露、秋分、寒露、霜降、立冬、小雪、大雪、冬至、小寒、大寒。涉案图片展现的内容均为植物、山水等自然风光景色,每张图片中均配有相应节气名称的艺术化处理字体,字体右下方有“青简之印”字样的印章。周洁出具《作品创作说明书》,载明涉案作品是其根据节气相应的特征性风物,从其两年间在黑龙江、福建、西藏等11个省份拍摄的照片素材中整理、挑选,并经过后期制作而成。2012-2016年间,《新民晚报》《上海画报》等多家媒体杂志报道了周洁及其创作的涉案作品;(2017)沪卢证经字第816号公证书载明,中国“二十四节气”在2016年被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农业博物馆及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制作的申报片中引用了部分涉案图片。2014年3月10日,周洁与东申九歌(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作品授权使用协定》,对授权涉案作品使用在纸质笔记本上进行约定,授权期限为2014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授权费用为零售定价×5%×印刷册数。
2016年11月10日,著清公司与周洁签订了《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协议》,周洁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使用权授予著清公司,许可使用期限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自2016年11月10日向前追溯至2011年12月11日。著清公司对2011年12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周洁行使或授权第三方行使涉案作品相关权利的情形表示追认和默许,周洁在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期间行使或授权第三方行使涉案摄影作品相关权利需经著清公司同意。著清公司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在专有许可使用期间未经授权而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情形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并有权获得赔偿金、和解金。著清公司提交(2017)浙8601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等生效判决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
2018年10月8日,著清公司与周洁签订《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补充协议》,将涉案作品的授权期限延长至2020年11月9日,新的授权期限自2011年12月11日至2020年11月9日,其他授权条款不变。同日,周洁出具《“二十四节气”著作权授权许可声明》,就上述授权期限及授权事项进行确认。
取证于2017年10月27日的(2017)沪卢证经字第4060号公证书(下称第4060号公证书)记载:灵顿公司运营的“灵顿品牌”微信公众号在2015年2月4日发布了名为《震撼,80后女医生拍摄出美到令人窒息的24节气图》的文章(下称涉案文章),文章介绍了涉案作品的作者及创作过程,并附全部涉案图片,涉案图片左下角均标注有“Ringtown??灵顿设计”水印。文章下方载有“注: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灵顿品牌编辑整理”字样。
经法庭现场勘验,在“灵顿品牌”微信公众号中仍可查看涉案文章及其中的涉案作品。
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著清公司提交金额为6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著清公司该发票对应多本公证书,其在本案中仅主张公证费250元;著清公司未提交律师费和差旅费票据。
灵顿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有著清公司提交的原图、作品创作说明书、协议、报道、公证书、网页截图、发票、民事判决、发票网页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涉案作品在拍摄创意、构图设计、表达内容、拍摄对象的选择、拍摄角度、光线处理、后期优化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摄影作品。根据著清公司提交的原图、作品创作说明书、豆瓣网中涉案作品的发表截图、《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周洁出具的声明,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由周洁创作,著清公司经过周洁的授权,享有涉案作品在授权期限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第4060号公证书记载,灵顿公司未经著清公司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灵顿品牌”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著清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灵顿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首先,经法庭勘验结果,被诉行为至今仍然持续,故灵顿公司应立即删除“灵顿品牌”微信公众号中的涉案作品。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著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和灵顿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1.根据著清公司提交的作品创作说明书,涉案作品的完成投入较高成本,具有较高独创性;2.结合著清公司作品授权使用协定、报道及公证书,涉案作品具有较高价值和知名度;3.灵顿公司自2015年2月4日持续使用涉案作品,至今仍未停止,侵权时间较长且明显存在主观恶意。据此,著清公司主张经济损失55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著清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鉴于本案确有律师出庭作证及公证取证事实,其主张开支中的合理部分应一并由灵顿公司负担。
灵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其运营的“灵顿品牌”微信公众号中《震撼,80后女医生拍摄出美到令人窒息的24节气图》一文中使用的24张“二十四节气”摄影作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灵顿品牌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璇
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