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2民初25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3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A座301。
法定代表人:高永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如梦,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濮阳恒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韩村镇勾韩村382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诉被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恒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恒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启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