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台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1474号
原告:山东台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玉山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潘万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A座301。
法定代表人:高永祥,董事长。
原告山东台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台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一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台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