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坤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9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盛世坤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13层1单元1301。
法定代表人:杨勇超。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A座301。
法定代表人:高永祥。
北京盛世坤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京0114财保9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 438 358.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北京盛世坤业商贸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 438 358.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北京盛世坤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 438 358.42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杰
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