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0347号
原告:北京温泉门水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梁家园村7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温泉门水建材门市部经理。
被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A座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3层B座3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温泉门水建材门市部诉被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温泉门水建材门市部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温泉门水建材门市部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温泉门水建材门市部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