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鸿禹乔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269号 申请人:北京鸿禹乔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31号-47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顶,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A座3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鸿禹乔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8308.8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北京鸿禹乔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北京鸿禹乔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鸿禹乔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求冻结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8308.8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鸿禹乔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朱 印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